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6月1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时,被告委托了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他在工伤赔偿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解正军律师为被告提出答辩意见,指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原告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其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较为复杂;其四,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也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难点,解正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生效判决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合理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在工伤待遇金额方面,虽然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解正军律师建议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进行主张。
最终,法院于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明确了生效判决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重要性,劳动者应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随意否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工伤待遇赔偿方面,劳动者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同时要注意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此外,该案件也为类似工伤赔偿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和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合理核算赔偿金额以及妥善处理程序衔接问题是关键。解正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工伤待遇权益。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的解正军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以客户权益为中心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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