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办理案件上千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合同X宪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专业理论深厚。
在原告A、B与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案中,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C委托王国辉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王国辉律师提出了被告核心答辩要点。首先,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刻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其次,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
最后,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在这个案件中,王国辉律师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还原2000万元总借款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有效反驳证据瑕疵,指出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充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王国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诸多成功案例。比如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诈骗罪一案,2021年,侦查机关以张X涉嫌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等问题。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律师针对补充侦查后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书面法律分析报告,建议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认为张X的行为虽涉嫌诈骗,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还有被不起诉人AX涉嫌诈骗罪一案,2023年AX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存疑不捕”决定,A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案件移送起诉后,王国辉律师介入,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审查期间,检察院因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4年某月某日补查重报。律师结合案卷材料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A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及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AX不起诉。
在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2021年,李XX因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李XX家属委托王国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细节,发现李XX虽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件存在可争取从轻处理的辩护空间。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国辉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等领域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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