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业务。她有着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这让她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独具优势。下面以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为例,看看她是如何处理案件证据的。
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百公司”)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被上诉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相关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包括其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以及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要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不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王丹律师介入后,为了补强证据,对工程发包合同进行了详细梳理,明确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同时,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和材料品牌调整通知,进一步固定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此外,收集了XX公司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所做的常规审查资料,以此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百公司质证认为XX公司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回应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梳理合同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状态和已尽合理义务的证据;三是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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