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仲裁结果送达时,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败诉。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发现这起案件背后存在混同用工的复杂情况。班兆然律师自2023年执业,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领域。
张某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张某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经调查,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张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难以证明自己与实际责任主体的劳动关系以及加班情况。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被告方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班兆然律师回应称,通过证据可以证明混同用工的事实,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紧密关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考勤记录,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先厘清复杂的用工关系,锁定责任主体;再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劳动者权益;结合具体情况调整诉求,确保权益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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