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村民委员会与两家企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开庭时,村集体虽手握合同,却对如何证明企业违约、何时解除合同感到迷茫。崔易蓬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在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村集体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证据的梳理中。
2013年,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还明确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此时,村集体虽有合同,但缺乏能有效证明企业违约及明确合同解除时间的关键证据。
崔易蓬律师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含律师函、催缴通知)、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接着,他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中“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的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庭审中,承租方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回应,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以尊重。同时,他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时,优先固定关键违约证据,依据法律和合同明确解除节点,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并合理应对对方抗辩,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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