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通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王丹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是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认可其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赔偿责任及已交付小区产品的拆除义务。王丹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充分举证,成功为XX公司避免了巨额损失。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和南电商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元。王丹代表XX厂答辩,强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不同,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上诉,王丹在二审中继续坚持一审观点,并补充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为XX厂避免了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常说“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在这两起案件中,她面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都能深入分析案件,充分发挥自己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优势。在商标权纠纷中,从工程发包模式和审查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精准进行技术比对和法律说理。这也启示我们,处理知识产权交叉案件,需将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紧密结合,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应对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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