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结算人对账效力杨杭川律师助力百余万元债权全额胜诉

最新修订 |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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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杭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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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72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电话:13982340279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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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杭川律师,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指定专人对账后却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付百余万元尾款。杨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突破口,引用相关法规,否定被告抗辩。法院认定对账有效,被告违约,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百余万元、违约金十余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近两万元。本案明确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效力,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指定结算人对账效力杨杭川律师助力百余万元债权全额胜诉

合同履行后的结算与付款是关键环节。然而,当指定结算人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后,其效力究竟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顺利收回债权。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中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便拖欠了百余万元的尾款拒不支付。之后,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对账人员已经离职,没有权力进行对账,且双方未正式结算,还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对此,杨杭川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结算人,该结算人的行为代表被告公司。只要结算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对账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从证据角度来看,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充分证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开票等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增加的所谓“人员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无法改变指定结算人已经签字确认欠款金额这一事实。

再者,被告的指定结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账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该行为对被告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告不能以结算人离职为由,否定之前的对账结果。

最后,杨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以人员变动等理由否定之前的结算结果。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企业不能随意以各种借口逃避付款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尊重指定结算人的对账结果,避免违约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在商业交易中可理解为债权人)而言,要保留好合同、交货单、对账单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系统地整理了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准确适用法律;在庭审策略上,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商业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彰显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商业交易的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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