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效力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合法取得房屋产权。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处理了一起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赢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张某却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均未果,无奈之下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破局策略
某房地产公司提出“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古某则声称“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张某更是缺席庭审,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徐丽平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其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恶意串通的相关规定。其二,分点论证:首先,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再者,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构成恶意串通。其三,得出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进行网签等操作。本案确立了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明确各方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对方的抗辩逐一驳斥,推动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徐丽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成功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作为专业律师的能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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