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周杨辉律师已稳健前行18年。自2008年开始执业,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全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涉及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多元案由。
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5年11月1日,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2021年,徐X被诊断出“主动脉窦动脉瘤”并接受重大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遭拒,理由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全面的权利稳定性分析。他敏锐地发现,虽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X”部分,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且保险公司从未向原告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这一发现从根本上质疑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在侵权比对方面,周杨辉律师积极调取有利证据。他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证明徐X所患疾病为后期疾病逐渐扩张变大所致,非先天性原因,并附上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面对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而鉴定中心以“情况复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周杨辉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0000元。
再看股东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案件,恒x公司原股东李XX在将新增注册资本转入公司并验资后,次日公司以“偿还李XX欠款”名义将资金转出。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发现资金流向异常。他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规定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成功为破产企业追缴抽逃出资264万元及利息,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不仅在民商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成绩斐然。在职务犯罪案中,被告人李X涉及挪用资金和贪污两个罪名,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周杨辉律师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被告人全额退赃,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成功获缓刑,为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轻刑化、缓刑化的有效辩护范本。周杨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