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未分割产生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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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有财产未分割产生继承的规定是配偶和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未分割产生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一、共有财产未分割产生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和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二、继承方式以及共同共有房屋继承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有合法遗赠的情形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综上,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共有财产在没有分配之前,自然是属于当事人共同所有的,比如说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由夫妻双方共有,如果发生了继承问题的话,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继承,也就是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这个财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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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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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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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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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指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可见,距被继承人费翼臣死亡已有25年,继承人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保护期,最高院仍建议按照析产案件处理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更不宜简单地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若简单地将继承权纠纷理解为与继承有关的纠纷显然过于机械,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继承权纠纷的范围不宜扩大。我国继承法所称的继承权纠纷不应包括继承人要求确认对某继承财产享有共有权、继承财产未分割视为共有 要求分割共有物等情形,应限定在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继承人中是否享有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无继承权利的人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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