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等。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与智慧较量。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他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在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存在罪名定性错误等问题。他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难点,要证明甲X与乙X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索贿,需要对其工作性质、职务权限等进行深入调查。李建鹏律师通过查阅大量的报社相关文件、采访相关人员等方式,收集到了有力的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围绕自己提出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而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
在这个关键环节,李建鹏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等法律规定,成功扭转局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充分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罪名定性辩护的核心价值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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