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诸多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如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不再享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一个月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而在我国其他地区则与北京不同,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仍然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
所以,光荣的劳动者们,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同你们续签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二倍工资。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满一年,则视为用人单位与你们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总之,如果工人仍然在雇主工作,并且雇主没有与劳动工人续签劳动合同,他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两次并签署 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工人。 如果单位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则单位将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除非员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维持或增加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 ,工人不同意续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