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这样庞大的案件数量背后,是满林强律师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格外引人注目。
某员工就职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副总经理,2025年8月8日15时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胸痛不适。随后,该员工自行离开单位打车回家,然而途中病情加重,17时15分到达小区门口时已呼之不应,经120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3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于2025年8月28日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2025年10月11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员工死亡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该员工家属不服此决定,他们认为员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于是,他们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决定。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尤其是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接受委托后,满林强律师迅速组建团队,开始梳理案件脉络。
首先是构建证据体系。满律师指导委托人整理了七组核心证据。劳动合同及续订协议证明了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考勤记录与说明明确了工作时间和岗位;近亲属陈述与同事证人证言反映了员工发病时的状态;通话记录与打车订单展现了发病后的行动轨迹;院前急救病历与死亡证明记录了抢救过程和时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了争议对象;类案判决书则为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在法律要点方面,满律师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他主张“突发疾病”应包括病情从轻微不适到恶化的连续性过程。该员工从15时许在岗位发病,到16时40分离开单位,再到17时15分病情危重,直至21时35分死亡,全程未超48小时且病情发展具有连贯性,应认定“突发疾病”起始于工作时间和岗位。
庭审中,某区人社局提出“员工已离开岗位,非在岗发病”的抗辩。满林强律师结合证人证言,同事证明员工告知身体不适并准备回家取检查报告后就医,以及通话记录中员工与配偶沟通病情等证据,强调“离开岗位是为及时就医的合理行为,未中断病情与工作的关联性”。同时,他援引立法目的,即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主张采用符合普通人认知的常识判断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于2025年8月8日15时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不适,后经连续抢救于48小时内死亡,病情发展过程未中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某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员工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区人社局负担。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某区人社局已启动重新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应涵盖病情从初始不适到恶化的连续过程。满林强律师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应结合实际情况,遵循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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