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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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并使用,并无大碍。
如果使用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这个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比如什么才算是侵害商标权,“使用”又是指什么呢,是自己购买使用,还是兜售赚钱的使用。这些都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关键,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首先,提到侵害的构成其实在法律上有很多规定,比如说一般要构成侵害行为的有一下这种条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点。但是对于商标侵害这一点,就不需要询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无论侵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这个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对权利人给予支持,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还有就是什么行为才会被当成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概为一下几种:

(一)没有经过原商标注册人同意而擅自改动,产品也没有更换或者用差不多的产品来混淆消费者的,即运用了和原本的商标无差或者只改动了一点点,但并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标。经过验证,有侵权嫌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二)直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是制造和太气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商标标识,都是属于侵犯行为;

说白了就是通过这个侵害的行为,为自己产生利益等的行为,其实就是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并使用,并无大碍,但是建议还是尊重原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尊重每一份心思。

其次,如果这个“使用”指的是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根据我过得法律规定,销售商是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我们国家得商标法立法对注册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全面赔偿得原则,对生产、销售、标牌制得商标侵权全面禁止。

只要是销售了侵权的商品,就是构成的商标侵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就算是不知道不知情,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是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的。

但是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对于这个主管无过错的“不知”也是有规定的。所谓的“不知”应该怎么样来评判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畅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这个有举证责任,就是销售商必须要证明自己销售侵权产品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最后,其实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人群(比如消费者、销售商),不同的处理方式(只是购买使用或兜售盈利)都是有不同解法的。所以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来探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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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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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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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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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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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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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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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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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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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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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新开的公司,销售了一款商品,最近被告说是侵犯了商标权,请问使用侵犯商标权的产品会有什么影响,谢谢
[律师回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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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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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商品房的侵权行为怎样处理,商品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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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自己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但是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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