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比如什么才算是侵害商标权,“使用”又是指什么呢,是自己购买使用,还是兜售赚钱的使用。这些都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关键,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首先,提到侵害的构成其实在法律上有很多规定,比如说一般要构成侵害行为的有一下这种条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点。但是对于商标侵害这一点,就不需要询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无论侵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这个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对权利人给予支持,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还有就是什么行为才会被当成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概为一下几种:
(一)没有经过原商标注册人同意而擅自改动,产品也没有更换或者用差不多的产品来混淆消费者的,即运用了和原本的商标无差或者只改动了一点点,但并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标。经过验证,有侵权嫌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二)直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是制造和太气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商标标识,都是属于侵犯行为;
说白了就是通过这个侵害的行为,为自己产生利益等的行为,其实就是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并使用,并无大碍,但是建议还是尊重原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尊重每一份心思。
其次,如果这个“使用”指的是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根据我过得法律规定,销售商是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我们国家得商标法立法对注册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全面赔偿得原则,对生产、销售、标牌制得商标侵权全面禁止。
只要是销售了侵权的商品,就是构成的商标侵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就算是不知道不知情,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是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的。
但是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对于这个主管无过错的“不知”也是有规定的。所谓的“不知”应该怎么样来评判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畅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这个有举证责任,就是销售商必须要证明自己销售侵权产品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最后,其实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人群(比如消费者、销售商),不同的处理方式(只是购买使用或兜售盈利)都是有不同解法的。所以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来探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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