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张X看到自己购买的房子在约定交房日期后多年仍未交付,银行账户里的钱已交出去,却看不到房子的影子,他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棘手的法律纠纷。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张X与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位于屏南县城南XX某号的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X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被告却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此后多年,被告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3月6日,张X向被告发出《催促函》,要求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于同年3月10日签收回执,备注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付商品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案涉房屋。此时的张X感到无比绝望,多年的积蓄打了水漂,房子没到手,还不知何时能解决问题。
在这困境中,张X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深入研究,冯从福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难点。
面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冯从福律师凭借办理超千余起案件的经验,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他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他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曾经在处理众多房地产案件的经历让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走向,制定最优策略。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合同约定“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因案涉房屋目前仍未交付,法院仅支持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尚未实际产生,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案件中不仅成功使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支持违约金,还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执行申请期限(二年)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此次案件的胜利,充分体现了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也让张X看到了希望,为他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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