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付某某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陈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付某某在工作中受了伤,好不容易被认定为工伤,可转头却发现自己工作的饰品厂居然注销了。这就好比付某某刚看到了赔偿的希望,却又被一扇无情的大门挡住了去路,让人觉得这赔偿似乎是遥不可及了。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但陈步青律师带领团队连夜梳理后,发现了两个致命点。第一,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这就意味着常规的向公司索赔的途径走不通了,付某某不知道该向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要证明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非易事,需要精准地找到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面对如此困境,陈步青律师开始了破局之路。他凭借自己多年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想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精准锁定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主张其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正是因为陈步青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对相关法律条文烂熟于心,才能想到这一步。
在诉讼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他的专业和细致。他所在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团队协作,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陈步青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他详细计算了付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诉讼请求128,319.40元。
案件立案后,陈步青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他凭借自己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充分论证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他深知付某某的诉求,也明白调解的重要性。最终,在他的努力下,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康XX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互不追究。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付某某对陈步青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觉得陈律师用专业和努力帮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陈步青律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再次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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