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原先取得的高级职称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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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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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缓刑原先取得的高级职称一般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不过,这当然也得结合自己被判处缓刑的原因来分析的,假如说是因学术造假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被判处了缓刑的话,而所评定的高级职称又正好跟学术结果有关,类似于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撤销之前的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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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缓刑原先取得的高级职称怎么办?

原先取得的高级职称一般不会受到影响的,评职称与本人犯罪没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只要人在公司里,没有在监狱里,都可以参与职称的评审。所以,缓刑期后的人必须有工作单位,而且必须是从事可以评职称的岗位。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二、缓刑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二)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

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丧失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有充分认识,真诚表示悔过自新,真诚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等行为都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

(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奸诈、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连续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断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的深浅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于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地位、犯罪后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分析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只有全面综合分析确实认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方可宣告缓刑。对此可以称之为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

(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释放或者赦免后较短的时间内又犯新罪,足以表明这种犯罪分子恶习难改,甚至是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放在社会上难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这也是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

一般来说,评职称和缓刑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只有职称和之前的犯罪行为是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会有影响。各单位对于评职称的要求都不一样,有些特殊的岗位可能是对于政审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高级职称主要是对当事人的专业技能水平有要求,但是在评职称的关键时刻如果犯罪的话,肯定是不利于自己评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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