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12年9月,被告人钱某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银行依据该虚假合同发放800万元贷款。2013年9月贷款到期后,钱某先借款归还,又提供江西某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800万元。该银行及钱某一直无力归还,至今还有680万元本金未还。同时,2012年9月15日,江西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定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后因板材问题9月30日终止合同,但钱某仍利用该合同于2013年2月向宜春市某银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14年2月27日贷款到期,归还301万元后,又凭该装修合同及加盖伪造印章的说明文件申请续贷1699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尚欠本金及利息未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西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两家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是一起骗贷罪刑事案件,钱某及其所在公司为被告。案情起因是钱某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采购合同和已终止的装修工程合同等材料,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钱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认定这两笔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
该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检方提供了大量看似能证明骗贷的证据,要从中找出漏洞并非易事。其次,对于贷款材料中部分不实但主要材料真实的情况,如何界定其性质是民事还是刑事,存在较大争议。再者,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是既定事实,如何为钱某脱罪存在很大挑战。
董爽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董律师仔细研究检方证据,发现了其中的关键漏洞。她指出贷款材料虽有不实,但主要材料如三表、利润表、资产、财务报表都是真实的,且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其他材料是应银行要求提供。同时,她从多角度进行辩护,强调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上的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董律师的部分观点,钱某获缓刑。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左右,浏阳市某铁粉厂与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以电话下单确定。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对不同时间的产品单价进行了约定,如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为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为4050元/吨等。业务期间,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2017年,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接收发票,但仅支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浏阳市某铁粉厂为原告,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案情起因是双方业务往来中货款结算问题,争议焦点在于2017年货物单价的确定。铁粉厂的核心诉求是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此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2017年业务未签订合同,单价没有明确约定,需要依据以往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且双方交易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货物种类和数量较多,证据整理和分析难度较大。
董爽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董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双方交易记录,收集整理过往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依据合同法规定,主张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确定2017年货物单价。最终法院根据其主张,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按4700元/吨计算,判决食品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价值
在骗贷罪案件中,董爽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找出检方证据漏洞,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进行多角度辩护,成功将案件性质从刑事犯罪向民事纠纷引导,为钱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董律师通过对大量交易证据的整理和分析,依据合同法规定,合理主张按交易习惯确定货物单价,帮助铁粉厂维护了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骗贷罪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区分民事贷款纠纷和刑事骗贷罪有严格的标准,会综合考虑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合同未明确约定单价时,法院会依据双方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结尾
面对骗贷罪和买卖合同纠纷这类复杂案件,董律师能迅速找出证据漏洞,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通过精准的策略和充分的举证,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展现了其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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