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证词证言不实怎么办?
辩护证词证言不实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可认定为包庇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在现实中评定证言的真实性就更要慎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到:
1、审查证人资格。精神病患者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需要排除,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排除。
2、结合其他证据、证言判定。比如证人证言和其他人明显不符、和物证明显不符,就需要综合考虑,剔除不实的部分。
3、审核证人证言来源。有些证人就在案发当场,有些只是听别人转述,甚至是道听途说,或者是受到之前先入为主的映像干扰,都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老人、受到惊吓或其他情绪严重影响的证人所作出的证言。他们的证言往往主观性很强,在案发时再受到刺激,会偏离事实比较远。
三、司法解释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谨的,在辩护证词中应当中由辩护人都相关证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认定,如果证言不实或者存在错误的话可以能案件的审理造成严重的干扰,还可能出现误判和错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追究辩护证词中的错误证言造成的相关后果,责任人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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