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某投资公司通过出具《借据》与C女士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转账50万元履行出借义务。2014年至2017年,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要求还款。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次上诉,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发现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针对利息约定,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在代理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中,委托人认为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人前就供货且价格商定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二审中,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等理由上诉。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从程序问题抗辩、合同效力论证、责任承担辨析等方向进行代理答辩。主张一审评估程序合法,紧扣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论证合同无效,指出非合同方因对货款的实质控制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方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态度,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彰显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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