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设工程公司在行业内一直有着不错的口碑,业务开展得顺风顺水。此前,上诉人冯XX与被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某劳务公司将某装饰工程分包给冯XX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十余万元尾款未付。一审时,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冯XX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及刘XX的诉讼请求。
然而,冯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他主张刘XX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代表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自己,要求刘XX、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这一上诉让某建设工程公司陷入了困境,如果上诉成功,公司可能要承担十余万元工程款及数万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担心多年的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就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一筹莫展之际,他们通过同行的推荐,了解到了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朱晨阳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某建设工程公司决定委托朱晨阳律师,是因为朱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精准地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要证明刘XX并非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以及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发包人”。这让公司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朱晨阳律师作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主办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接手案件后,他立刻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仔细梳理了所有的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发现冯XX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刘XX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同时,朱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中的“发包人”,且本案包含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在二审过程中,朱晨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分包协议书》签订主体及实际履行主体为某劳务公司及冯XX,刘XX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法院驳回了冯XX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胜诉,让某建设工程公司避免了承担十余万元工程款及数万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朱晨阳律师再次用实力证明了自己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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