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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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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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经常会建设一些公用的设施,所以会用到很多土地,其中就有可能涉及到已经被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土地,那么国家对于这样的土地征收,是要给予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助费用的,这也是为了公民的权益考虑,一般土地补助费用和土地的面积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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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2、大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对大国的整体利益是不确定的,但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
3、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关税可以达到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无论小国还是大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的程度则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经济学上小国定义为其进口不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小国可以在给定商品全球价格的基础上进口任意数量它想要的商品。由于关税原因,小国的价格每增加一美元,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越平坦时,消费效应(即由关税带来的国内消费的减少)越大。同样,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生产效应(即由于关税导致的国内产量的增加)越大。因此,小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弹性越大,关税的贸易效应(即由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就越大,并且关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从关税中所得收入)也越小。经济学上大国定义为其贸易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我们会看到,部分关税由国内消费者承担(表现为他们为进口商品支付了更高的价格),部分则由外国厂商承担(表现为他们从商品上得到的价格收入更低)。因此,对于征收关税的大国而言,进口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越有弹性或越平缓,国内消费者的关税负担就越小,外国厂商的负担越大,大国就越有可能从关税中得到净福利增加的好处。
临时征地怎么写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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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临时征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甲方需要租用乙方部分土地,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该土地交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里程桩号: 3、 工程地点: 二、 征地概况 1、 征地地点: 2、 征地形状: 3、 征地数量: 4、 征地权属: 三、 征地时间 1、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个月。 2、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按原单价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按原合同继续有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为止(通过口头、电话、短信、书信等通知)。 四、 征地费用 1、 征地单价: 元/亩.年(或 元/亩,或 共元),单价中含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占用税费、青苗补偿、复耕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用。 2、 按年租赁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 工地复耕:除甲方负责清除硬化地面以上的部分外,其余复耕费综合含在征地费中。 五、 费用支付 1、 中期支付:办理征地手续、合同签订、土地移交等工作完成五日内,按年租赁时,支付本年租金的一半,租赁时间达到半年的前五天支付下半年租金,依此类推,最后终期支付;非按年租赁时,土地移交完成五日内,支付租金的一半,其余终期支付。 2、 终期支付:租赁结束,计算剩余租金,在退场前十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最终结算付款以前,不得以拖欠征地款为由。 3、 结算时,在支付最后租赁款以前,乙方要出具土地租赁结算款的全额正规完税发票给甲方。 六、 土地使用权限 1、 租赁期间,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3、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土地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所属队伍以及为甲方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属于第三方,可以使用。 4、 租赁期间,乙方将所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原合同继续有效,除更改乙方单位姓名外,其他按原合同续签合同。 七、 甲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进行平整、压实、硬化、挖基、做设备基础及安装设备、围墙、堆放加工材料、设立给排水、临时供电、便道、建结构物等等。 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征地款。 3、 负责清除围墙、建筑物及硬化地面以上部分(不含硬化),乙方不要求清除的除外。 八、 乙方权利义务 1、 合同签订五日内、第一次支付租金前,必须全部清除青苗、附着物,移栽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完成,并按约定数量提供所征土地,保障甲方顺利使用。 2、 租赁期间无权干涉甲方正常使用。 3、 解决用地周边村民等问题,杜绝村民闹事。 4、 协调解决交通、水电等问题,杜绝因以上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 5、 办理与征地有关的手续、证明、缴税等并承担费用。 6、 负责硬化地面及以下的清理,根据乙方需要也可以不清理。 7、 租赁结束时,乙方保障甲方退场,若因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等被扣、损坏、部件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违约责任 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计量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征地,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未按时移交土地或移交土地青苗等附着物未按时清除掉,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使用,推迟按两千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3、 由于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征地的,甲方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直至终止合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为便于纠纷解决的 简化、方便、快捷,经双方约定,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人民(铁路项目只能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的铁路),不得在其他。 十 一、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结算且支付完毕、设备安全退场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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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征地怎么办,征地补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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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如何申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临时征地如何申请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临时征地怎么申请补偿
一、临时征地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征地的期限和补偿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三、我国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身份证能打征信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身份证能打征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临时身份证只不过是有效期限与正式的身份证不一样,别的作用都一样。只要在有效期内,就可以等同身份证用。再说,身份证号码都是一样的,全国唯一的。只要身份证查得到的,临时身份证也可以办的到。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  
1.1可在网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1.2需用户注册申请验证通过后,平台根据用户注册时的手机以短信方式发送激活码。用户需要尽快(最迟不超过7天)登录平台使用激活码激活用户,就可以使用平台的各项查询服务;  
1.3暂不收费:由于互联网查询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暂时不收费,需等到推广至全国后再收费,也不占用2次的免费“名额”。  
2、现场查询:  
2.1查询流程: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对个人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2.2收费标准:2014年5月28日,央行发布消息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从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制度;具体来说,个人每年查询超过两次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块钱,每年前两次免费。2014年个人查询次数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计算,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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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怎么补偿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国家征地怎么补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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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面临非法征收,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有底气,不怕不慌。 就算是不怎么懂法的普通百姓也知道对方采取这样的方式肯定是不妥当的,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逼迫被征收人尽快搬迁,但是要说确确实实的法律依据在哪,一般人可能就没那么熟悉了。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依据,也是老百姓底气的由来。对于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征收人还需要怕什么,慌什么呢? 第二,有策略,不卑不亢。 很多人碰到这种事情就手忙脚乱,不知道找谁说理去,关键是路毁了,水断了,电停了,房拆了,影响正常生活经营,这是个大问题。找谁解决、如何恢复是问题关键。先说 第一个问题,最直接的当然是找行为人了,协商也好,理论也罢,关键是了解清楚他们背后是谁,因为这些人往往只是“听指挥办事”的,出了事情,他们也解决不了。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点名”了,其 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从上面这些规定中,很容易就找出了责任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常就是征收办)、上级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机关都有处理非法征收行为的职权和责任,被征收人可以向这些机关反映情况。找到了主体就该谈下一步了,也就是第二个如何解决的问题。如果当时不在现场,鞭长莫及,或者无力抗衡,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了。断水断电、妨害交通、阻挠经营的应该立即停止,恢复正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毁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所有这些均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公安部门解决。当然在法律程序进行中也别忘了核心问题,也就是协商补偿,这恰恰是进行协商谈判的好时机。 第三,留证据,有理有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非法征收行为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被征收人事后想到维权的时候往往又会面临举证不能的问题。这是法律程序的一大障碍,虽然当前已经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案件到了就可以顺利受理。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还需要负责证明利害关系和行为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得证明在非法征收行为影响的地域有房子,这个好办,只要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就可以了,但是有很多当事人就拿不出非法征收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了,可能因为现场混乱,有人阻扰,或者根本就不在现场,想拍照录像都实现不了,这也是经常出现的。这就需要早预防了,事前就给房子拍照录像,保留证据;行为进行时,能拍则拍,不能拍也不要勉强,但是一定要报警,跟公安反映,只要做好报案记录,就是一大证据;事后还可以去派出所调取笔录,情况也是一目了然。跟征收办、实施单位等等的交涉也可以证据,还可以找一些证人证言,这些都是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留好了证据,就可以走法律程序了。
国家征地征地多少亩一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征收田多少钱一亩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国家没有统一的征地标准价格,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和各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土地的程序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须按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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