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浩律师是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扎根南通本地法律服务市场,主攻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其中工伤赔偿占比超50%。
20XX年,申请人JX委托顾浩律师处理与启东XX公司的工伤纠纷。JX在该公司承包的工程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公司未为JX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工资、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顾浩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展开了多方面的工作。在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认定方面,针对公司主张“JX系案外人XX公司员工、公司仅为名义用工主体”的抗辩,顾浩律师结合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明确公司与JX存在直接用工关系,且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驳斥了公司的用工主体抗辩。在工资标准与工伤待遇计算上,顾浩律师协助JX梳理20XX年X月至X月的工资流水,明确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按4月、5月工资核算的月平均工资XXX元,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XX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确保该两项诉求获得支持。对于核心诉求与证据把控,顾浩律师针对JX的各项仲裁请求,重点强化工伤待遇相关诉求的证据链,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书等关键材料,明确停工留薪期时长与待遇标准;同时对交通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诉求,根据证据情况调整主张策略,优先保障核心工伤待遇诉求的实现,避免因次要诉求争议影响整体维权效果。最终,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J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XXXX元。
三年后的20XX年,因公司未为JX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工资、经济补偿等再次产生争议。JX再次找到顾浩律师,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XXXX元;公司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顾浩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代理工作。在劳动关系认定抗辩上,针对公司提出的“JX系案外人XX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反诉主张,顾浩律师结合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明细等证据,明确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公司的劳动关系否认请求,为工伤赔偿奠定基础。在工资标准与工伤待遇核算方面,针对仲裁阶段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顾浩律师提交JX20XX年X月、X月的纳税明细,主张以纳税申报收入核算月平均工资,推动法院采纳XXX元/月的工资标准,高于仲裁认定的XXXX元/月,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调整提供关键依据;同时结合诊断证明书,主张X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确保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准确。在庭审中,顾浩律师重点强化工伤待遇相关诉求,推动法院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同时针对拖欠工资、交通费等诉求,补充提交工资明细、治疗及鉴定相关事实,推动法院支持拖欠工资差额XX元,并酌情支持交通费、住宿费合计XXX元,相比仲裁裁决大幅提升了JX的获赔金额。最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J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XXXX元。
后来,JX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顾浩律师,他总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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