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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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犯可以独立构成犯罪。教唆犯能否独立构成犯罪要看教唆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因为教唆导致犯人犯罪那必然是会独立构成犯罪的。
教唆犯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吗

教唆犯就是指那些自己不参与犯罪而故意去恶意怂勇别人参与犯罪的人。教唆犯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案件中,但他对社会的危害却是极大的。教唆案例审理起来也是比较复杂的一种类型。那么哪些行为特征才是教唆犯所具有的呢?

一、条件

首先他必须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图。他可以采用威胁,收买,劝说等方式来诱导犯人进行犯罪。 将自己想要犯罪的意图灌输给直接犯案的犯人。如果说犯人已经有了犯罪的意图,教唆犯再进行劝说、怂恿,这个时候并不构成教唆。

教唆的前提一定要是犯人一开始并不具有犯罪的意图,或者是犯罪的意图并不坚定。

教唆犯的第二个特征就是教唆犯必须要故意让犯人来犯罪,而不是因为某些言语不慎,或者是偶尔说一句话就导致犯人犯罪。教唆犯的主观目的应该是特别明显的很强烈的。

二、教唆罪行一旦成立,那么教唆犯将会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呢?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其惩罚力度也就越大。如果他仅仅是起了很小的作用,那么惩处力度也会相对来说比较小。教唆犯如果教唆没有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青少年的身体发育还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比较弱,容易受到他人的误导,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

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必须要对这些教唆犯进行严重的打击。如果教唆犯教唆、引导犯人去犯罪,可是犯人却犯了另一种罪,这个时候的教唆犯可以从轻发落。

教唆犯能否独立构成犯罪要看教唆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因为教唆导致犯人犯罪那必然是会独立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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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色、做手势)。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则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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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成立教唆犯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2、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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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事实上这两种表述都有不妥之处,在阐述任何一个法律概念时,都应遵循和把握如下原则,第
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揭示出这个法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特征,即正确地揭示出概念的内涵。第
二,要全面反映出法律所规定的包括在概念中的不同情形,也就是正确揭示概念的外延。

  对照上述原则,概念1 既没有正确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内涵也没有准确地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外延。
首先,就教唆犯概念的内涵而言,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这里的“教唆他人犯罪”应是教唆犯概念的内涵。因为它是区分教唆犯和非教唆犯的本质特征。然而,概念1 将“教唆他人犯罪”解释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这是不准确的。“实行犯罪意图”和“犯罪”是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行犯罪意图”是人的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而“犯罪”则是主、客观要件的统
一,一个人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实行犯罪的意图表现为客观的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应当说:“犯罪”包含了“实行犯罪的意图”。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等值关系,将二者等同起来是不恰当的,另外,实行犯罪意图中的“实行”,就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上理解,仅指犯罪的着手行为,而不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概念1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只有引起他人着手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才是教唆犯,如果仅引起他人预备犯罪意图的就不构成教唆犯。而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教唆他人犯罪”中的“犯罪”当然包括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犯罪两种情形。总之,把“教唆他人犯罪”解释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没有正确揭示教唆犯要领的内涵。

  
其次,就教唆犯概念的外延而言,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共犯教唆犯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单独教唆犯的规定。作为教唆犯的概念,应该全面反映这两种情况,然而概念1没有反映。概念2虽然正确地揭示了刑法关于教唆犯概念内涵的规定,但和概念1一样,没有反映当刑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教唆犯的两种情形。同时,也没有揭示教唆犯主观方面的特征,因而也是不完善的。本人认为,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教唆犯是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

  
二、教唆犯成立的要件

  
1、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
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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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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