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行为不能够单独构成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如果认定为教唆犯的情形,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但是作为间接正犯并不一定属于共同犯罪,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也就是说,教唆犯与教唆对象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被教唆人经教唆后的确有犯罪行为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最终没有犯罪行为,但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单独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而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都是指使、撺掇或利用他人来实施犯罪行为,而自己并不亲手实施犯罪的。但实际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在量刑上两者也是不一样的,间接正犯不直接动手伤害被害人,但教唆犯是可能是与被教唆对象一起实施犯罪的,两者的并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就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而教唆犯主要指的是教唆无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由此可见,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是完全不一样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被利用的对象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知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以及犯罪行为是否真的有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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