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奚某与辽宁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奚某于2020年1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经两次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与奚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奚某仍继续工作至2022年1月。在此期间,A公司存在诸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拖欠2022年1月工资,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
奚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在陷入绝望的情况下,他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开展工作。他深知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性,全面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明确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未签合同事实,为奚某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提供了关键支撑。针对公司“已休年假”“原告保管合同”等抗辩理由,佟新宝律师精准指出其举证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及双倍工资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佟新宝律师还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结合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他将“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转化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确保该项权益得到支持。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佟新宝律师通过庭审焦点辩论,有效驳斥公司不合理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A公司向奚某支付工资2942元、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31.5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共计93631.60元。
佟新宝律师始终秉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此次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效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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