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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丧葬费各地的标准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实行的政策为准。《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