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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指的是虽然已经成立了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不符合相关的文件,所以,合同的效力是否能够生效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又叫做效力未定的合同。一般是要经过有权人承认过后才能够确认生效。
其中《民法典》中有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视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是由于主体不合格而导致的:
主要是行为能力被限定的人所制定的有关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才会生效;如若没有什么相关的表示,那么便会被认为是拒绝的;善意相对人在被追认之前是有权利撤销的;
二是没有权利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只有经过代理人同意或者是确认的合同才能够生效,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样的,善意相对人在被追认之前是有权利撤销的;
三是处分他人的财产但却没有权利的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权利人同意之后才能够确认生效。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和相关的文件来进行对比,看看其是否有相关的效力来进行签订。
有关效力待定合同的一些特点:
一是由于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者行为能力而成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二是此种合同不能说是无效,也不能说是有效,是属于有效与无效之间的一种游离的状态的合同;
三是在它是否能够发生效力的前提是需要有关的事实或者其他的一些情况来确定的。
那么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哪些呢?
一是由于理解而导致的狭义范围的无权代理;
二是民事行为被限制的行为能力人;
三是没有处分权的代理人;
四是有债务承担的代理人同样也是。
因此,一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选择具有完全能力的代理人来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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