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茂峥目前在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案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76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70余件。
刘茂峥曾接手一起挪用资金案。公安机关指控张X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茂峥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且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他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公职人员涉受贿、洗钱双罪案。被告人张X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2.5万元,还将赃款转移掩饰,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前张X已退还78万元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剩余赃款。一审阶段,刘茂峥提出张X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张X不服追缴金额部分上诉,刘茂峥继续代理二审,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表示执行时依法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茂峥关于量刑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张X获得最轻可执行刑期。
在单位行贿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实际控制人张X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折合2134万余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刘茂峥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情,提出张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部分未掌握事实、积极配合退缴不正当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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