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实践中存在的普遍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及违约行为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当承租方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时,出租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何时解除合同,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在裁判时,对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考量标准不一,同时对于承租方事后补缴租金的行为是否能弥补之前的违约状态也存在不同观点。此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实际执行时,法院往往会根据“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主”的原则进行调整,这也给出租方主张权益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委托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等。
崔易蓬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租赁协议、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截至2021年10月欠款达数百万元。其次,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主张合同于通知到达时解除。针对承租方“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且承租方后续付款不影响此前违约认定。最后,根据承租方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诉求虚高。
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村集体没收押金,承租方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其他诉求。在股权争议等经济纠纷案件中,此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表明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调整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处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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