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实务里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举证难点。常见情形是,当承租方公司发生合并注销时,责任承担主体认定易引发分歧。部分承租方会以已完成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租金,且对租金计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此外,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某些租赁物是否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举证难度较大。还有,承租方可能以项目部公章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等理由,试图免除自身责任。
在某起案件中,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器材厂起诉,一审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受器材厂委托,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处理此案。
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围绕关键要点展开工作。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在无书面合同的钢模板租赁问题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及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该案表明,在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律师可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还原真实租赁关系、构建证据链等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朱俊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一定建树,此案例为同类租赁纠纷提供了参考,对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维权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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