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交叉领域的实质性边界与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过程。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持续跟踪,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该案展示了李鉴春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各阶段有效辩护,实现量刑协商与轻缓化处理的能力。
前置审查阶段的证据阻断与程序阻击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熊X行为动机,指出其目的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自首、无前科、涉案时间久未再犯等。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前置审查阶段,通过证据分析和政策运用,阻断刑事追诉程序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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