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申请人仝XX,在2024年9月24日入职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随后被派遣到某环境科技(江苏)公司工作。2024年10月28日,仝XX在工作时左手被铁轴压伤,诊断为左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2025年6月26日,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8月27日鉴定为十级伤残。
仝XX请求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经济补偿等费用,同时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仲裁阶段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试图逃避责任。某环境科技公司则以“派遣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让仝XX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他担心自己虽然认定了工伤,却可能拿不到应有的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仝XX找到陈步青律师后,陈律师迅速厘清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工伤赔偿的法律框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围绕三个核心争点展开论证。首先,明确申请人是在用工单位车间从事换模工作时受伤,且该伤害事故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其次,虽然劳务派遣单位具备经营资质,派遣合同形式上合法,但申请人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中遭受损害,用工单位依法不能免责。最后,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派遣单位的缺席而免除。
关于各项赔偿金额,陈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因申请人月工资3,654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8,785元/月的60%即5,271元/月计算,合计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十级25,000元计算(南通市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十级15,0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半个月休假证明,按21元/小时×8小时×21.75天×0.5个月=1,827元计算。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如下裁决。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1号裁决: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申请人仝XX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元;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交通费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2号裁决:确认申请人仝XX与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4年11月13日起解除;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58,997元;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的请求;被申请人二某环境科技(江苏)公司对上述第28-1号裁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及第28-2号裁决中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仝XX最初面临的“派遣单位拒不到庭逃避责任、用工单位推卸责任”的糟糕处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且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效解决了“派遣单位没钱赔”的执行难题。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陈律师精准运用法律规定,抓住案件核心争点进行有力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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