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闻某与被告向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第三人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规定被告统一收款记账,原告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遂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相关账目记录。
周峰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作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同时拥有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专业职称。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此类合伙纠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深知合伙经营案件的复杂性,不仅要关注合同约定,更要深入了解实际经营状况。他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明确指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与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当,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在开庭前,周峰律师还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周峰律师处理此类合伙经营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点,再深入分析实际经营状况的方法。他注重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的结合,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对案件进行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他的执业领域不仅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合伙经营、股权纠纷等复杂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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