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X一家原本是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后搬入居住,并在2006年将户籍迁入桥头村。然而,2018年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后,周XX一家却被排除在领取征地补偿费范围之外,这让周XX一家陷入了权益受损的困境,于是他们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寻求帮助。
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周XX一家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一审中,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出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户口迁入十余年且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确认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审时,桥头村委会提交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协助周XX一家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同时,周XX一家提交的两份证据,在黎芳律师的指导下,有力地证明了他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二审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周XX一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驳回了桥头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黎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抓住案件关键证据和核心要点,凭借其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熟悉本地司法尺度,高效维护了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为执业准则,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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