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房处置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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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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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房处置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维权

1、平时的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家庭的收支情况,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银行,这样的话即便对方否认存款的存在,我们也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夫妻存续期间是否有该笔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被转移,法庭上要求对方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房屋,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可以要求与债权人对质,询问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等细节问题,必要时对欠条形成时间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另外,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转移财产或恶意负债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再提提起分割财产之诉。

现在大家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两个人的,一方只可以处置夫妻财产个人的一部分,另一不分不可以进行处置,即便处置也是属于无效行为。离婚时夫妻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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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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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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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你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二、如果你你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那么拆迁安置房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你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后,那么拆迁安置房一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有财产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婚后因征收拆迁婚后而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你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政府的拆迁,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房即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将明显剥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助长了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确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借婚姻关系谋取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建立在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上。
五、如果将被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一段时间转归双方共同所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本意。综上所述,你应该清楚你的安置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了。
婚后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婚后购买理论上是婚后财产,除非你能证明钱是你方独自出资的。
2、共同财产以领取结婚证之日为准。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解决。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其他证据即可判决离婚。共同财产均分。 共同债务均摊。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裁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3、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购房属于婚后的行为,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你们在房产上的按份共有的约定,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房产的所有权由占份额较大的一方所有,根据市场的估价,给付另一方补偿。如果男女双方都放弃房产所有权,可以将房产进行拍卖,然后根据双方占房产的份额分配拍卖后的财产所得。公司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行为,用于婚后的购房,因此,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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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能够单独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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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你死我活了,可是离婚是达成共识了,问题是有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小王认为这套房是婚后购置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认为这套房是他婚前卖了旧房的钱买的,于是二人最终走上法庭上解决。那么是怎么做出的判决呢?该套房产究竟是不是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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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你死我活了,可是离婚是达成共识了,问题是有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小王认为这套房是婚后购置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认为这套房是他婚前卖了旧房的钱买的,于是二人最终走上法庭上解决。那么是怎么做出的判决呢?该套房产究竟是不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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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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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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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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