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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时,案件的疑难之处逐渐凸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周X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将名下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父周X某,还辩称是“借名买房”。这使得案件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给维权带来了极大困难。
郭笑云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不合理且受让人系近亲属。接着,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论证“影响债权实现”要件。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同时,律师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屋交易状态。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一结果让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结合湖北宜昌办案经验,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律师要及时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债务人低价转让和恶意串通的事实。同时,要熟悉当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裁判口径,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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