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子里,有这么一起案件。原告某控股公司是“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某冶金公司在2017年7月和第三人某电力公司签了《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买卖合同》,给第三人供应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产品,合同总价320640元。
2017年9月,原告觉得被告卖给第三人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就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该局后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还责令被告马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之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不追究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能继续用已安装的产品。接着,原告就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被告的处境很糟糕,面临高额赔偿,一旦败诉,经济压力巨大。
邵如阳律师介入这个案子。案件初期,邵律师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虽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贵阳中院管辖,但这个程序给被告争取了充足的应诉准备时间。在答辩期间,邵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虽然法院没有中止审理,但这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了空间。
在庭审中,邵律师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他前后仔细研究了很多相关资料,虽因证据问题,现有技术抗辩没被法院采纳,但成功把技术比对问题推到了庭审核心,让原告得充分举证。为了控制赔偿数额,邵律师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是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他反复和法院沟通这些情况,提交了多份相关说明材料。
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有着独特的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还精通日语和英语,和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法院审理后,关于侵权认定,被告认可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和自己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因被告提交的图纸复印件来源及形成时间不确定,且无相应技术特征及应用情况说明,不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也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第三人提出技术参数要求不能成为被告侵权免责事由,不成立。中止审理申请也没被采纳。不过,在赔偿数额上,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原告20万元。对比原告最初主张的50万元赔偿额,减幅达到了60%,而且法院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这个案子能把赔偿额大幅降低,关键在于邵律师多维度的策略,通过程序抗辩、技术比对、赔偿数额论证等,为被告减轻了不少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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