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的损失,但不影响法院的接受。在法院接受诉讼后,如果法院发现没有时效、中止或中断,法院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裁定暂停或中止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支持。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暂停或中断的证据。如果贷款人在三年内向借款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并且有证据表明这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时效期限应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可能导致诉讼中断的常见提醒包括:公告,邮政快件,信件,挂号信,电报,问卷和要求提出索赔的政府文件,以及用于审计报表的询问函,索赔抵消。当然,在实践中,确定中断的有效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合作。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也要求证明债务人的下落不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求其他补救办法。一般说来,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行使时效权利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共救济还是私人救济,都没有适用意义。因此,在下文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时效的权利。
(一)考虑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偿还或者约定偿还。
首先,寻求债务人自愿还款。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理论,超越诉讼时效的主张只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不会丢失。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后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在债务人还清债务后,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以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时效为由退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然后停止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的履约应被视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理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承认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部分未完成的债务。债权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否知道债权是否已过期。
其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承担、履行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认定为“同意”。
(二)如不可能进行谈判,债权人可考虑向另一方发出催收欠款通知书。
在诉讼期限以外的期间,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发出支付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它应被视为对原始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答复实际上确认了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的法律,即债务人的签字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非政府借款的,可以按照信用社的有关做法办理,并将到期贷款的贷款通知送交借款人,债务人在通知上的签名或者印章,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再确认,受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收款单上的签名和原始债务的担保构成对原始债务的承认(权利)。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私人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可用的补救措施并不多,风险也很大。因此,债权人应注意借款的诉讼时效,并使用定期征收(要求借款人签署征收通知书)和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来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发生贷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准备提起诉讼。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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