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建设公司与缪X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在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核心争议点
第一,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简历造假,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关于缪X某简历造假的主张不成立。
第二,某建设公司以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制度和事实依据?
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所以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
第三,某建设公司提出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持?
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判定,某建设公司这一主张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各类证据,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辞退通知书等,这些在维权时至关重要。当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要勇敢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这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朱秀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她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丰富的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最终帮助缪X某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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