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都是受害者找肇事者赔偿的,因此是很难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但能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情况有三种:
1、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部分责任,本人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
2、医疗费用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第三人不缴纳或者不能确定缴纳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先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首次给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交通事故自己完整的责任,产生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因为自己的错,不属于的情况下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分支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统一标准享受待遇。相同的准入条件,收费标准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根本不存在任何差别。员工门诊费用可从个人账户扣除,由员工自行支付。
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如果是至12月31日的工作年内(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报销50%;派遣人员及突发事件最高报销金额为2万元/年。
3、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指定医院门诊医药费单据(包括下列大额收据、处方等),用于报销医疗费用。
4、三个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物在门诊就医,医疗参保的二、三级医院根据“诊断证明”,并填写申报表的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到区卫生中心审批备案。
三、关于医疗费的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要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与赔偿的处理决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补偿。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有争议的,应当对不必要、不合理的处理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被保险人事故责任的人应该认为,尽管有赔偿,但这应该属于第二次手术只是这次事故造成,而属于必要的操作,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申请缴费时,应当注重保险限额,即,无论属于事故责任,分几份缴费,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缴费。那些不付款的人将被要求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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