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B某、C某系本案中介合同的合伙介绍人,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介费12万元。原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1万元中介费及利息,这一结果与原告最初的诉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让人不禁好奇,这起案件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被告A等人介绍,欲承包第三人某地某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建设项目工地食堂及小卖部。双方商定租金25万元,中介费21万元。原告按被告指示支付款项后,与第三人签订《某承租协议》,但仅十余天,第三人就单方发函解除协议并退还租金,原告未能实际进场经营,遂要求被告返还21万元中介费,被告却推脱不还。
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接手时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问题。首先,中介费支付给了被告的子女,实际中介人与收款人不一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其次,被告辩称已促成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返还费用,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而且,要证明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目的未实现以及中介费过高显失公平,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徐正杨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首先,他协助原告整理21万元中介费的分笔转账记录,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所有中介事务均由A、B某、C某三人共同负责,其子女仅为收款账户提供方,最终法院认定实际中介人为A、B某、C某三人,驳回了对B某、C的诉请。其次,律师指出中介人的义务不仅是促成合同签订,还应报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本案中,被告未能告知原告涉案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未履行招标程序、项目可能停工等重大风险,导致原告签订协议后仅十余天即被解除合同,未能实际进场经营,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中介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此外,律师向法庭说明原告支付的中介费21万元,而租金仅为25万元,中介费占比高达84%,远超合理范围,在原告未能实际获得任何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如此高额的中介费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采纳了该观点。最后,律师提交原告法定代表人与A、C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从未约定“中介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也未能证明被告承诺的“安排进场实际经营”等后续服务已履行,同时聊天记录中被告曾表示可帮忙介绍其他工地,侧面说明其认可自身服务存在不足。
在这起案件中,徐正杨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在接手案件后,及时梳理资金流向,明确责任主体,避免了因收款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诉请被驳回。二是紧扣《民法典》中中介如实报告义务与公平原则,有力地论证了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目的未实现以及中介费过高显失公平等问题。三是综合运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了中介过程、费用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沟通情况,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关键依据。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在中介合同纠纷中,中介人的义务不限于“促成签订合同”,合同目的实现是判断中介费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中介费与合同标的额比例失衡可作为显失公平的抗辩依据。同时,实际中介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要尽可能查明实际中介人,证据链的完整性也至关重要。徐正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12万元中介费,维护了委托人在中介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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