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万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被免除,82万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诉求被驳回,这是王丹律师在两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的结果。如此巨大的反差,让人不禁好奇王律师是如何做到的。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系“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接手案件时,XX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百公司坚持认为XX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拆除侵权产品;另一方面,XX公司虽然在一审中胜诉,但二审的结果仍充满不确定性。而且,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这一情况在法律认定上较为复杂。
王丹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于是,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同时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王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客户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她经过仔细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于是,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答辩意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并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等多层抗辩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律师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多维度抗辩策略和有效应对上诉,为客户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及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等重大损失,还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复盘这两起案件,王丹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她准确把握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要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适用相关条款;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她精准识别并强调了双方产品在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构建了多维度的抗辩体系。对于同类纠纷,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规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核心争议点,制定多维度的抗辩策略,充分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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