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投资纠纷浮出水面
XX公司于2022年12月登记成立,张XX与曾XX为股东。2023年8月,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增资扩股。曾XX在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向陈XX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380万元作为投资款。2024年4月,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曾XX出资380万元。后因经营矛盾,曾XX一审诉请解除协议、清算财产、返还投资款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请求,曾XX不服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明投资款去向,认为协议应解除、投资款应返还。
唐雪榕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张XX、陈XX及原审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她凭借多年承办公司经营与合同事务领域案件的经验,迅速确定核心代理方向。她指出案涉380万元系曾XX对谷隐公司的投资款,曾XX起诉主体不适格;《股东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曾XX主张解除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曾XX诉求返还投资款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陈XX系代公司接收投资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惠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与曾XX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曾XX支付的380万元投资款已用于公司经营且双方已确认。曾XX未提供证据证明张XX存在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投资款去向,曾XX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张XX、陈XX存在挪用款项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陈XX系代公司收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唐雪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通人建议与律师帮助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公司投资纠纷,唐雪榕律师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凭借其在公司经营合规与合同风险处置领域承办百余件案件的经验,她能够精准分析投资款的性质和协议的履行情况。当遇到股东间关于投资款返还等纠纷时,普通人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合同、转账凭证、结算表等证据。唐雪榕律师可以根据这些证据,从法律与商业双重维度切入,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避免当事人陷入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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