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缔约过失产生在合同的什么阶段
缔约过失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准确地说,是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接触、磋商起,至合同成立时止这一期间。
在此阶段,当事人已由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进入特定的信赖关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违背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又或是泄露、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都属于缔约过失情形。所以,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针对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前有啥表现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前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方本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却以订立合同为幌子,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比如隐瞒标的物的重大瑕疵、自身的经营状况等,使对方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进行缔约。三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应保密,若泄露或不当使用致对方受损,需承担责任。此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有上述行为的一方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三、合同订立前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赔偿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规定如下: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包括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丧葬费等,还涵盖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一是直接损失,含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费用(如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因支出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为恢复原状支出的费用。二是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在了解了“缔约过失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准确地说,是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接触、磋商起,至合同成立时止这一期间”等相关知识后,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如何准确界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另外,若双方都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责任该如何分担。如果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