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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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商业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保证金一词,但是大多数人都只是听说,却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民法典保证金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给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存在对方账户或者是第三人的存款,第三人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

在一些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的专业名词。就像在商业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保证金一词,但是大多数人都只是听说,却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意思,还有分类到底有哪些。其实有了保证金,相当于有了法律上的一种约束。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民法典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吧。

1、民法典保证金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给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存在对方账户或者是第三人的存款,第三人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2、想要对民法典保证金有个深入的了解,那么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中的保证。保证指的是除去债务人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一种典型的人保,属于约定担保。

3、民法典保证金是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保证金出现比较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商业合同的保证金,这种大多数是用来承包某个工程、或者是开店加盟等商业交易活动。民法典有规定,在双方签的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提出保证金的条款,这个合同保证金就是一个双方的约定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交易时需要按照约定的合同处理才算有效。

第二种是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劳动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取劳动者的定金,保证金或是抵押物。如果发现有用人单位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将会有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出面,要求退还。如果劳动者还没有上交的,则不需要交了,已经上交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生冲突解决不了,可以在 冲突发生开始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说明签订的合同保证金违法

第三种是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出租房屋,房东可以收取租客的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是为约定提供保障。也就是房东可以按照房屋的用途、支付租金的多少、租房的期限以及房屋维修等收取租客相应数额的押金。这种保证金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要按合同约定履行。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的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的方式。不同的合同中,保证金起着不同的作用。这也是为了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可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在违反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也能增进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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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及概念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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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的分类及概念
概念: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分类:1、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2、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3、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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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负债类的概念,详细点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会计科目涉及到的六大要素是:《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
一、资产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才能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负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
四、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收入是会计活动带来的结果。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以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五、费用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付出的相应“代价”。
六、利润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直接记录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如果企业实现了利润,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增加,业绩得到了提升;反之,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即利润为负数),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减少,业绩下滑了。
犯罪构成的概念分类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的故意、实施了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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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的分类及概念?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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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定金的概念和分类以担保的手段为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根据其给付目的为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二)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四)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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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基因检测在医学的作用广泛,许多疾病可以通过基因检测发现,您想了解更多基因检测的知识吗让编辑为您一一介绍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
一、基因检测概念基因检测是通过血液、其他体液或细胞对DNA进行检测的技术,是取被检测者脱落的口腔黏膜细胞或其他组织细胞,扩增其基因信息后,通过特定设备对被检测者细胞中的DNA分子信息作检测,分析它所含有的各种基因情况,从而使人们能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预知身体患疾病的风险,从而通过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避免或延缓疾病的发生。基因检测可以诊断疾病,也可以用于疾病风险的预测。疾病诊断是用基因检测技术检测引起遗传性疾病的突变基因。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基因检测是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的检测、遗传疾病的诊断和某些常见病的辅助诊断。目前有1000多种遗传性疾病可以通过基因检测技术做出诊断。近年来令人非常兴奋的是预测性基因检测的开展。利用基因检测技术在疾病发生前就发现疾病发生的风险,提早预防或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目前已经有20多种疾病可以用基因检测的方法进行预测。检测的时候,先把受检者的基因从血液或其他细胞中提取出来。然后用可以识别可能存在突变的基因的引物和PCR技术将这部分基因复制很多倍,用有特殊标记物的突变基因探针方法、酶切方法、基因序列检测方法等判断这部分基因是否存在突变或存在敏感基因型。基因检测:指通过基因芯片对被测者细胞中的DNA分子进行检测,分析出被检测者所含的各种致病基因和疾病基因情况的一种技术。目前基因检测的方法主要有:荧光定量PCR、基因芯片、液态生物芯片与微流控技术等。
二、基因检测作用
1、了解自身是否有家族性疾病的致病基因具有癌症或多基因遗传病(如老年痴呆、高血压等)家族史的人是最需要做基因体检的对象,通过基因体检这些高危险群可以知道自己是不是带有疾病基因,以便及早发现和及早预防,并做好饮食保健与生活习惯的调整,来避免疾病发生的可能。
2、正确选择药物,避免药物浪费和药物不良反应由于个体遗传基因上的差异,不同的人对外来物质(如药物)会产生的反映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部分病人使用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可能会出现药物过敏、红肿发疹的现象,或者是在服用相同药物时,有人觉得神效,有人却不但无效还有毒副作用,基因检测是针对个人的基因做检测,根据每一个人的基因情况,制定特定的治疗方案,从而科学地指导患者使用药物的种类和剂量,进而达到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毒副作用,让患者走出用药盲区,用准药,用好药。把握最佳治疗时期。
3、提供健康风险管理最好的依据目前的很多不良环境因子,如空气、水质及农药的污染加上不良生活习惯像抽烟、饮酒等,都会容易使体内的基因受到破坏而产生疾病。长期暴露在这些高度污染环境或有不良生活习惯的人以及目前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通过基因体检了解个人在不同疾病上的发生倾向,进行全面的生活调整或干预,以期降低风险延缓疾病发生,达到基康所倡导的“个性医疗,解码健康”的目的。人类疾病的发生是基因、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若检测出某种疾病的风险,那么可以针对性的避开不良的环境,从而让疾病不能表达,做到真正的预防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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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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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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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和种类
公证申请书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向国家公证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用以请求其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申请书没有种类,只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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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调解书,是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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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相当滞后。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它不同于清算组,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
二者具体区别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开二者的区别后,我们更加会认识到清算主体确定的重要性。关于不同情况下公司清算主体的确定,我们将在后边详细论述。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同时法律必须规定清算时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公司职员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而要想结果公正,从自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为设计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往往还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
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人的概念是哪些,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的概念是哪些,分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有哪些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分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的民事主体,要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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