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不幸者。20XX年X月X日,经第三人介绍,魏先生来到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做电工,约定薪资500元/日。然而,20XX年XX月XX日,意外发生了,他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随后被工友紧急送往解放军西藏XX总医院就医。但由于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就是要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他和公司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还是第三人发放的,这可怎么办?
就在魏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网络检索,了解到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当地颇具规模和口碑的律所,肖康律师作为该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200多件案件,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魏先生看到这些信息后,仿佛看到了希望,决定委托肖律师为他代理此案。
肖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发现了几个对魏先生有利的因素。一是魏先生工作地点是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二是被申请人曾向魏先生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三是魏先生从事的电工工作是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基于这些,肖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了仲裁策略。
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魏先生是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属性特征上,魏先生的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但却拿不出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到了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辩称魏先生是第三人个人雇佣的,与他们无关。肖律师早有准备,他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显示被申请人直接向魏先生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实魏先生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则证明了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等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包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算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还是要对魏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魏先生工作地点是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魏先生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魏先生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又拿不出项目分包或转包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魏先生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执业以来连续两年获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项,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判断力和高效的行动力,成功帮助魏先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他后续申请工伤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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