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鑫律师是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1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正式执业,至今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立足江苏无锡,专注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全品类法律业务。
2013年,董某某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纠纷浮出水面。董某某主张自己于2012年5月入职该事务所,约定年薪15万元,然而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到了2013年7月,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与董某某的劳动关系。董某某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同时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十余项诉求。而公司则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500元,董某某自2013年4月起无故缺勤,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并且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公司系合法清算注销,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马鑫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董某某主张的年薪15万元,马鑫律师发现其证据并不充足。而公司声称的书面劳动合同,马鑫律师也进行了详细审查,查看合同的签订情况、条款内容等。同时,针对公司提出的董某某无故缺勤以及仲裁时效问题,马鑫律师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进行精准的法律论证。
在证据组织方面,马鑫律师收集了董某某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董某某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标准。对于公司的清算注销情况,马鑫律师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其合法性以及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某自2013年4月1日起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虽有程序瑕疵,但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由于公司因清算注销,董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已无法实现,经释明后变更为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董某某主张月薪12500元证据不足,法院采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元/月。因董某某自2013年4月起未提供劳动,公司无需支付此后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关于加班费,因董某某工作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且月平均收入(含奖金)较高(约8700余元),应已包含加班因素,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已依法清算注销,董某某未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项诉求的时效、计算标准等因素,法院酌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数万元。最终,判决被告某税务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各项费用共计数万元,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鑫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成功将公司需支付的赔偿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董某某主张的高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熟悉无锡劳动仲裁委、法院劳资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擅长劳动类证据收集、仲裁文书撰写、庭审及调解工作,专注劳动、工伤领域多年,此次案件的处理再次展现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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