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盗窃讯问提纲的制作要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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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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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盗窃讯问提纲的制作要素是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要得当、表述要准确到位、记录要客观、注意笔录的关联性,笔录结构要合理。盗窃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话,人民检察院也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的一些问题,讯问提纲是工作人员提前就列出来的。

审查起诉盗窃讯问提纲的制作要素是什么

审查起诉盗窃讯问提纲的制作要素是什么?

一、程序合法

1、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24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

6、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1、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如果不注意也是很容易写不完整的,影响笔录有实效性。

2、中心重点要明确。中心突出、重点明确,是一份笔录有无证明力的重要指数。有的记录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有的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倒记了不少。这样的笔录就不是一份好笔录。每一类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其自己的重点,我们要向对方了解什么?要对方证明什么?不同人其内容更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没有把要调查取证重点记清楚,笔录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没有抓住重点,主要是办案人事前对全案没有一个全面了解,心中无数形成的,我们除了突发性案件之外,一般的调查取证,我们事先尽量制作一个调查取证提纲。有了调查取证提纲,按照调查取证提纲去做,调查回来材料内容就全面一些,重点也会更突出。

3、重点内容、重要情节有必要重复。作笔录时在大概情况写好后,要再回过去,要对方对已讲过的某些问题、某些情节再祥细讲一遍,我们也再记一遍。重复记录好处有以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不给对方反供留有退路。

4、有些重要内容和细节要记的穷尽。内容记一半,记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笔录对有的事情重点和要点已经提到了,你稍稍再(追问一下)记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没有追问下去,没有下文了。比如一个投毒案件,对方讲到药是投在一只茶杯里,那么这个茶杯是怎样的茶杯?是什么材料的茶杯,茶杯的大小,式样,有无花纹等等就没有去追问或者追问不穷尽,这样的笔录只能算是半成品。我们在问时,有的问题要展开来问,多问几为什么是这样的?为什么不是这样的?尽量做到问题问穷尽,记录记穷尽。

5、注意细节,细节记到位。

三、用语要得当

在记录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记录的技巧。记录中,用语有时要反复的推敲,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往往一句话、一个词就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一个用语、用词不当有时也往往给整个案件带来负面的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诱供。

四、表述要准确到位

有些笔录中词不达意,表述含糊,不能正确反映情况,甚至产生岐意。这种现象我们常常会发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有时一字位置之差,意义却相差很大。这样的例子不少,我们制作笔录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做到表达准确。

五、记录要客观

记录要客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制作笔录时有的不一定照原话记录,把对方所讲的内容概起来写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离当事人所讲的原意。但是,我们要尽量做到原话原记,有的只有原话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或者事情的本质。特别是有些土话、方言,如果不照原话记很难反映出原意。如果改为通用的普通话,意义就差了很多。

六、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七、笔录结构要合理

有的一遍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二三个问答就完了。有的几页纸一个问和答都没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这样的笔录其内容也肯定不会祥细。

实际上,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之外,谁都不可能提前接触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提纲。如果提前就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了工作人员要讯问的一些问题,这无异于是泄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所准备,工作人员的讯问也就没有什么作用了,讯问提纲在刑事案件中是属于保密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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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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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现在大多数警察都经过了专业的侦审训练。警校多开设了侦查讯问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科班毕业的多系统的学习过相关课程,而社招民警入职后也会有相关培训。所以,不要怀疑警察的专业水准,他们是要靠这个吃饭的。
2、关于讯问专业水准的提高,一方面来自内部的相关培训,另一方面也来自生活、工作的积累。内部培训就不多说了。除了极少数变态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思维都是正常的,只要善于观察生活,在工作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将自己置身在犯罪分子所处的环境中,很多问题都可以有个很好的解释的。 关于讯问的过程:
1、现在刑讯逼供上很少了,尤其是近几年,靠刑讯逼供办案基本不可能了。现在所有的讯问室都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很多地方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是要调阅监控的;而且很多地方都实行了驻所法制员制度,办案子毛手毛脚会有人当场指出来的。而且很多民警都想通了,工作是国家的,出事儿了却是自己的,刑讯逼供何必呢。要相信法治的进步。
2、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会根据已有的证据和嫌疑人的交代情况做个基本判断,首先判断是不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果是,则进一步深挖线索,根据他的交代采取诸如政策攻心、教育感化等策略,进一步弄清犯罪事实。
3、抓住蛛丝马迹的问题,如果是身体动作,这是属于微表情的范畴,是犯罪心理学的相关内容,这个能力既来自对生活的观察与体悟,也来自公安内部的业务培训。 讯问只是侦办案件的一种获取证据的方法,随着现在执法规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时候选择沉默,公安机关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低。我已经经历过好几起“零口供”定罪的案子了。so,不要太神话讯问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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