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的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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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的什么?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的什么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的要求。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产品质量义务的类型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

3、生产者必须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4、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

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综合上面所说的,产品质量义务对于我们生产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只有拥有合格的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放心,因此,在质量方面我们一定要严格的把关,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做事,这样才不会承担任保的法律责任,从而也让自己的公司越做越强。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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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释义】
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法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义务、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保障义务”,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
2.“产品应当具备基本适用性能义务”,即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是隐含需要的使用性能。这里所讲的隐含需要是指消费者对产品使用性能的合理期望,通常是被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用性能方面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本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又一法定义务。但是,当生产者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时,可以免除生产者的此项义务。这里所谓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应有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采取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担保条件,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
3.“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所谓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一种明示的自我声明或者陈述,由生产者根据事实自愿作出,多见于生产者证明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中。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当然,生产者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产品说明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文字说明性资料。告知消费者关于产品的有关性能指标、使用方法、安装、保养方法、注意事项,以及有着三包的事项等。所以,产品说明也是生产者向社会明确表示的保证和承诺。实物样品实际上是一种实物标准,实物样品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消费者根据实物样品购买的产品应当同样品的质量保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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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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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包括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如果有强制性标准,应当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于约定的方式,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以合同书的形式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作出约定。但是在消费领域,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这些情况都应当视为经营者的承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广告等形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不适当履行。还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本条第二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或者直观感受商品的实物,由此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无理由退货权。但是,在以上交易形式中,如果经营者以广告等方式明确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完全可以依据本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或者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并负担运费等,而不是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例如,对于超市打折出售的纸巾,如果超市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纸巾存在破包的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该项质量问题,超市不再承担保证义务。如果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纸巾的瑕疵情况向消费者说明,超市不能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义务。但“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这一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免责条款有限制,即该瑕疵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疵瑕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即便经营者明确告知了消费者,也不能作为经营者免除自身质量保证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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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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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产者,销售者一般需要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温瓶不保温,电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鉴于销售者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有默示担保(除事先有特别说明的外,应保证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担保(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的义务。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当然,导致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这里要指出的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的职责与商品质量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还有人民。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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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有责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所展现的产品展现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有责任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经营者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有责任不作虚假的宣传,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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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如何举报
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的职责与商品质量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还有人民。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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